公告事項公告: |
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一、本縣三條崙漁港北堤與南堤部分區域及箔子寮漁港交通船貨輪碼頭部分區域開放垂釣(如附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垂釣區域暫停開放: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且當地納入警報範圍。 (二)當地平均風力達八級、浪高六公尺以上。 (三)因公務需要依現況採取適當措施,而有暫停開放之必要者。 三、垂釣區域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使用網具。但用以打撈釣起漁獲之網具,不在此限。 (二)禁止妨礙港區船舶航行、泊靠及漁民碼頭作業。 (三)禁止丟棄釣線、釣餌、釣具或垃圾等廢棄物,並應於離開時隨同帶離。 (四)禁止將釣組拋入航道或影響船舶航行。 (五)禁止販售、設攤或置物佔位等影響他人之行為。 (六)禁止打樁、鑽孔或其他破壞港內公共設施之行為。 四、進入垂釣區域應全程穿載防滑鞋與救生衣等安全裝備及攜帶夜間照明設備,且隨時注意海況及氣象報導等資訊,並自負安全責任。 五、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